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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闽市监认证〔2023〕103号)

时间:2023-04-18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检验获证机构检验检测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确保检测数据可靠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我局决定对获证机构开展相关项目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一)已获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具有“血液酒精含量”项目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能力验证)。

(二)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厦门市、漳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已获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具有“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光吸收系数”项目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能力验证)。

(三)自愿参加能力验证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二、能力验证项目、承办单位及工作要求

(一)本年度能力验证项目和承办单位:

(二)承办单位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我局批准后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向我局提交能力验证报告,并向参加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在能力验证结果对外公布前,承办单位应对相关情况予以保密。

(三)具体时间要求:

1.5月中旬完成方案制定;

2.5月31日前完成检验检测机构报名;

3.6月30日前完成样品制备;

4.8月31日前完成样品发放、检验检测机构数据报告收集、中期报告编制;

5.9月30日前完成数据离群检验检测机构补测及整改结果整理、能力验证结果报告编制。

三、能力验证结果处理

(一)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况简化其相关项目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

(二)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通知一个月内,自行参加补测并完成整改,以书面形式将补测合格结果及整改报告提交我局审查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展相关项目检测;整改期间或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项目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如自行暂停结果不合格项目检测,但在后期资质认定复查或扩项中提出恢复该项目检测的,需提供该项目参加补测合格证明。

(三)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由我局予以纠正并公布机构名单,并在监督抽查中提高对其抽查概率。

(四)能力验证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在门户网站上通报验证结果,并推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拒绝参加能力验证、未提交检测结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检验检测机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其他相关事宜

(一)本通知要求的参加对象中,必须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初测费用由我局承担。

(二)在验证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591-87581090、0591-87804684。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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