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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N—004:2014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次
1. 目的和范围
2. 认证机构要求
3. 认证人员要求
4. 认证依据及相关文件  
5. 认证选项
6.认证级别及要求
7.认证范围
8.认证程序
9.认证后管理
10.再认证
11.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12.认证机构的转换
13.信息报告
14.认证收费
附件:1.术语和定义
     2.多场所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良好农业规范注册数据要求
     4.内部检查/审核要求
     5.符合性规范检查表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1.2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其他产品需要列入目录的,应当由认证机构或其他组织依据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和国家认监委相关要求对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技术分析,经国家认监委组织评估批准后列入目录并公布。
1.3国际合作
国家认监委按照有利于促进贸易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国际合作。从事良好农业规范国际互认范围的认证活动,应符合本规则和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的相关要求。 
2认证机构要求
2.1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 27065《产品、过程与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5张。
2.3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4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合同,应明确认证委托人与认证机构之间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5认证机构应制订本机构现场检查表,并符合附件5的要求。检查表内容应涵盖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所有控制点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所有要求。现场检查时,对标示为“全部适用”的条款,都应进行检查。
2.6认证机构不得将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认证人员要求
3.1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良好农业规范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及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检查员应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的需要。
3.4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活动、检查/审核报告和认证结论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认证依据及相关文件
4.1 认证依据    
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包括:
GB/T 20014.2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3 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4 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5 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6 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7 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8 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9 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0 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2 茶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3 水产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4水产池塘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5 水产工厂化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6 水产网箱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7 水产围拦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8 水产滩涂/吊养/底播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25 花卉和观赏植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26 烟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27 蜜蜂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4.2 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4.2.1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分为农场基础标准(GB/T 20014.2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种类基础标准(如GB/T 20014.3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和产品模块标准(如《GB/T 20014.5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三类。在实施认证时,应将农场基础标准、种类基础标准和(或)产品模块标准结合使用(示例见图1)。
4.2.2对某种产品的认证,应同时满足农场基础标准及其对应的种类基础标准和(或)产品模块标准的要求。例如,对猪的认证应当依据农场基础、畜禽基础、猪三个标准进行检查;再如,对蜜蜂的认证应当依据农场基础、蜜蜂两个标准进行检查。
图1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准使用示例
4.3 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应使用最新版本。
5认证选项 
认证委托人应根据自身法律主体的组成形式按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两种选项申请认证。
5.1选项1--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 
通过认证后农业生产经营者为证书持有人。选项1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5.1.1单一场所
农业生产经营者仅拥有一个生产区域。
5.1.2未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
农业生产经营者拥有多个生产区域,且每个生产区域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运作,同时农业生产经营者未按附件2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5.1.3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
农业生产经营者拥有多个生产区域,且每个生产区域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运作,同时农业生产经营者已按附件2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5.2选项2 -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                                              
由2个及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合同关系形成的组织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同时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已按附件2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6认证级别及要求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级别分一级认证和二级认证。认证委托人应根据自身生产实际情况与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符合程度选择相应的认证级别。
6.1一级认证要求
6.1.1一级认证应符合所有适用的1级控制点的要求;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的2级控制点总数95%的要求。
6.1.2 允许不符合的2级控制点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2级控制点数量-不适用的2级控制点数量)×5%=允许不符合的2级控制点数量
注:允许不符合的2级控制点的数量是计算的实际数值向下取整。 
6.2二级认证要求
6.2.1一级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的1级控制点总数95%的要求,导致消费者、员工、动植物安全和环境严重危害的控制点必须符合要求。
6.2.2允许不符合的1级控制点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1级控制点数量-不适用的1级控制点数量)×5%=允许不符合的1级控制点数量
注:允许不符合的1级控制点的数量是计算的实际数值向下取整。
6.3适用的控制点
6.3.1适用的控制点由认证范围决定。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各个独立场所和产品都满足认证要求。因此,符合百分比的计算应考虑适用于每个场所和产品的全部控制点。
6.3.2未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在一个检查表中计算整体运作的符合性水平。全部适用的共用控制点应分别计入到每个生产场所。
6.3.3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或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应对每个农业生产者或生产场所分别计算符合性水平(每个农业生产者或生产场所必须符合认证要求)。全部适用的共用控制点应分别计入到每个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
7认证范围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生产范围。
7.1产品范围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范围应符合1.2要求。
7.2场所范围
    注册产品的所有生产场所和处理场所。
7.3生产范围
7.3.1生产范围指按照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管理的初级产品的生产过程,不包括野生动物的猎取及野生植物的采集。
7.3.2收获与处理(适用于水果和蔬菜)
判定生产范围中是否包括收获及收获后产品的处理应依据以下原则:
(1)是否包括产品收获
a)认证委托人收获时产品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则标准中与收获相关的所有控制点都应检查,认证证书范围应包含收获;
b)认证委托人在收获前产品的所有权已发生改变,且认证委托人不负责收获过程时,则标准中与收获有关的控制点可不检查,认证证书范围也不包含收获。
c)认证委托人不负责收获时,应与买方签订合同,以确保买方购买认证的所有农产品,并在收获前取得产品的所有权。买方应按标准规定在安全间隔期后进行收获,并同时负责收获后产品处理。
d)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时尚未确定产品买方,则认证委托人应书面声明一旦确定产品买方应按7.3.2c)中的要求与其签订合同,同时应告知其收获安全间隔期。
(2)是否包括收获后产品处理
a)认证委托人无产品处理,则认证申请时应说明,且认证证书中标明不包括产品处理。
b)认证委托人收获后产品处理期间产品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则认证证书范围应包含产品处理。生产范围不包括收获时,也不应包括产品处理。
c)在收获期间,当产品在田间进行最终包装和处理时,《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5—2013)中4.5条款要求不适用;当产品存在室内储存过程且仍属于认证委托人所有时,需符合《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5—2013)中4.5条款要求。
d)同一产品的认证和非认证产品在同一产品处理单元进行操作时,认证委托人应申请“平行生产和/或平行所有权”。
e)认证委托人可将申请认证的产品在其他的农场内进行产品处理,提供产品处理场所的农场应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且证书生产范围应包括产品处理,同时应满足:产品处理时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产品处理场所的产品能够追溯和所有与产品处理有关的适用的二级控制点作为一级控制点进行检查。在满足前述条件基础上,认证机构可自行对产品处理场所进行检查,也可承认其它认证机构的检查结果。
7.3.3平行生产和平行所有权
(1)认证委托人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认证或非认证产品时,应在申请和注册时注明“平行生产”,认证证书上也应标明;认证委托人除生产认证产品外,同时外购非认证的同一产品时,应在申请和注册时注明“平行所有权”,认证证书上也应标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有成员存在上述情况的,则该组织也应视同存在“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
(2)同一生产管理单元内不能存在平行生产,同一产品处理单元中可以存在平行所有权,也可存在平行生产。
(3)认证委托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始终完全隔离,并建立涵盖所有产品和具体生产管理单元(包括平行生产和平行所有权)的追溯体系,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4)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有部分成员未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时,可不按平行生产进行认
证。
8认证程序
8.1认证申请
8.1.1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负法律责任,已取得国家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或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处理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4)认证委托人按照标准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种植/养殖的操作规程或良好农业规范管理体系(适用时),并在初次检查前至少有3个月的完整记录。 
(5)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良好农业规范产品认证目录》内。
(6)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过去一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及滥用或冒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宣传的事件。
(7)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8.1.2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应按照附件3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信息及证明文件。
(2)认证委托人及其良好农业规范生产、处理、储藏的基本情况。
(3)认证委托人良好农业规范种植/养殖规范性文件或良好农业规范管理体系文件(适用时)。
(4)认证委托人的产品消费国家/地区名单及其残留限量要求。
8.2认证受理
8.2.1认证机构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认证资质的范围及有效期,认证基本程序和要求,认证依据。
(2)认证收费标准。
(3)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4)认证机构处理申诉和争议的程序。
(5)批准、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6)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正确宣传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的要求。
8.2.2申请评审
对符合8.1.1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4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8.2.3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8.3注册
8.3.1认证机构决定受理认证委托人的认证申请,应为其申请注册号,并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合同,认证合同及续约的有效期最长为四年。认证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履行认证协议、遵守认证要求和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变更的信息。
8.3.2注册管理
(1)认证机构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申请注册号。注册号编码规则为:认证委托人所在地的地区代码(6位)+年份(2位)+认证委托人的流水号码(5位)。
(2)注册号是认证委托人身份的唯一标识,与其认证状态无关。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注册号前,认证机构不得对其实施检查。
(3)所有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或组织成员均应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注册并在认证证书上注明。
(4)认证委托人的同一产品只能选择一个认证选项,并在同一认证机构注册,不同的产品可以分别选择不同的认证选项和在不同认证机构注册,但认证委托人位于不同国家的生产场所或组织成员应分开注册。
8.3.3注册信息的公开及保密
(1)认证委托人应书面承诺,同意认证机构和认证监管部门使用注册数据并公开以下数据:
a)注册号。
b)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信息。
c)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的数量(选项2)。
d)产品的消费国家或地区。
e)生产场所与农产品处理场所信息。
f)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以及是否包括收获(适用时)。
   (2)未经认证委托人书面许可,认证机构不得向除监管部门外的第三方透漏公开信息之外的其它注册信息。
8.4现场检查准备
8.4.1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检查员,并担任检查组组长。
8.4.2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种类、生产和(或)处理过程及场所等。
(3)检查组组长和组员;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
(4)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适用时)、追溯体系、投入物的使用和包装标识等。
(5)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
8.4.3文件评审
在现场检查前,应对认证委托人的操作性规范文件、管理体系文件(适用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充分性及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
8.4.4检查组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得到认证委托人的确认。
(1)对于5.1.1和5.1.2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检查计划应保证对所有的注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应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和(或)处理场所。
(2)对于5.2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和5.1.3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检查计划应保证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进行现场审核,同时应对所有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进行抽样检查。
(3)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往年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
8.4.5现场检查时间的安排
(1)作物
a)初次检查应在产品的收获期进行,当包括收获后农产品处理过程时,也应同时实施检查。
b)当无法在收获期间进行检查时,可选择其他时间进行,但应在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c)现场检查在收获前进行时,认证机构应安排后续检查或由认证委托人通过传真、图片等方式提交符合性证据。
d)现场检查在收获后进行时,认证委托人应保留与收获相关的控制点符合性证据以便认证机构现场检查时进行验证。
e)认证委托人申请一种以上作物的认证,如果生产期同步或相近的,检查时间宜靠近收获期;如果生产期不同步或不相近的,那么初次认证检查应选择在最早收获作物的收获期间进行,其他产品只有在通过现场检查或者由生产者提供可接受的证据,验证了适用控制点的符合性后,方可将其加入到认证证书的覆盖范围。
(2)畜禽、水产、蜜蜂
实施初次检查时,畜禽、水产、蜜蜂产品应处于养殖状态。
8.5现场审核/检查
8.5.1选项1(不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
认证机构应对所有注册生产场所和/或处理场所按GB/T20014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则进行通知检查。
8.5.2选项2(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
(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a)认证机构应首先对认证委托人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及内部审核/检查的独立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和审核,覆盖所有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场所和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是确定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抽样数量和抽样样本的重要依据。
b)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过程应包含首次会议、文件评审、记录评价、对已实施的内部审核和内部检查的评审、与关键员工的面谈、末次会议(包括对发现的不符合的沟通),还应将内外部审核和检查的结果进行比较,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2)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通知检查
a)检查组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根据组织结构和抽样程序,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抽样数量和抽样样本。初次认证、认证要求变更或证书持有人更换认证机构时,抽样数不少于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数向上取整)。申请认证产品涵盖多个模块时,应按照本部分d)条款对模块进行分类和随机抽样,每个类别的样本数也应少于本类产品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选项2)有多场所的注册成员应有更大的抽样概率,这类成员被抽查时应覆盖其所有生产场所。
b)对列入抽查的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应在48小时内告知。
c)下列情况下,认证机构可根据风险增加抽样比例: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未满足申请认证级别控制点的符合性百分比要求、没有全部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或)产品处理1和2级控制点要求、客户投诉、内部与外部的审核/检查结果不一致、注册成员从一个组织转移到另一个组织。
d)抽样时应考虑样本的不同规模、类别和大小,确保抽样的代表性,如:舍内养殖的畜禽、
户外养殖的畜禽、露天作物、保护地栽培的作物、多年生作物、淡水养殖(水产) 、海水养殖(水产)、蜜蜂等。
(3)产品处理场所的检查(适用时)
a)外部检查时,产品处理场所检查的数量应不少于认证委托人产品处理场所总数的平方根,在农场中进行的农产品处理场所也应计算在内。
b)如存在产品集中处理场所,则现场检查时所有与产品处理有关的2级控制点按1级控制点检查和计算,抽样数量也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产品处理检查表实施(即不少于总数的平方根)。
8.5.3 初次认证时,应全面评价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颁发证书前应验证所有适用的控制点是否符合要求。证书中不能包括尚未收获的作物,注册前已经收获/屠宰/加工的产品不能被认证。
8.5.4 现场检查持续时间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委托人的生产规模、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策划现场检查时间,以确保检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通常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选项1)的现场检查不少于3小时,只有一种或少数作物、工人较少且没有产品处理的单个场所检查时间也不应少于3个小时。
8.5.5药物残留限量抽样检查
(1)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产品的风险程度,制定适宜的产品抽样程序和方案,实施相应的抽样检验,以验证认证产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产品消费国家/地区的要求。如现场检查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则应按照认证机构制定的抽样程序和方案实施,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2)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产品消费国家/地区名单及其残留限量要求,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实施必要的产品检测,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产品消费国家/地区的检测项目。
8.5.6符合性判定要求
(1) 应用“是”,“否”,“不适用”来表示控制点的符合性与适用性。
(2)不论申请一级还是二级认证,所有适用的控制点(包括1级、2级和3级控制点)都应审核/检查。对于检查表的符合性一栏标记为“全部适用”的控制点,应全部进行检查和评述,当出现控制点不适用的例外情况时,应回答为“是”并标明合理的理由。
(3)在审核/检查中应收集对每个控制点的审核/检查证据,以确保后续过程可以对审核发现进行追踪,检查证据应包括检查期间所涉及的各种细节。无论是外部审核/检查,还是内部审核/检查,所有符合的、不符合的和不适用的一级控制点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及所有不符合的和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必须给出说明。例如抽查了哪个文件,面谈了哪些员工/农户等的评述与证据应具体到特定的场所和产品,并且应在检查表中注明这些信息,以证明审核/检查恰当的评价了针对所有场所和产品的全部控制点。
8.5.7审核/检查报告
(1)在整个审核/检查过程结束时,应形成一份完整的书面审核/检查报告。认证机构应规定报告的基本格式。
(2)报告应叙述现场审核/检查情况,就审核/检查证据、审核/检查发现和审核/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的描述,以易于认证委托人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3)审核/检查报告应当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照片或摄像等音视频资料。
(4)检查组应通过审核/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提供充分信息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对是否通过认证提出意见建议,但不应对认证委托人是否通过认证做出最终结论。
8.6认证决定
8.6.1认证机构应在不符合项关闭后的28日内做出认证决定。
8.6.2认证委托人满足本规则和GB/T20014相关的国家标准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12个月。
8.6.3初次申请的认证证书自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开始生效。
8.6.4对于选项2的认证,证书持有人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8.6.5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8.7申诉
8.7.1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现场检查抽样比例等持有异议,可在决定告知后10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如认证委托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8.7.2认证委托人认为认证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9认证后管理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管理制度,对证书持有人是否持续有效符合标准、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情况进行有效跟踪审核/检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
9.1不通知检查
9.1.1通用要求
(1)不通知检查抽样应综合考虑认证范围的总体数量、地理位置、产品类型、历史检查情况等因素。
(2)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应按类别分别按10%的比例进行抽样。每个类别每年都应至少实施一次不通知检查。
(3)应提高初次认证未在收获期进行检查的证书持有人的抽查几率。
(4)实施不通知检查时应在48小时内告知证书持有人并提供检查计划。
(5)不通知检查可只对标准适用的1级和2级控制点进行检查,不通知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处理与通知检查要求一致。
9.1.2选项1(不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
(1)认证机构应每年至少对不少于该类证书年度发证数量10%的证书持有人实施不通知检查。
(2)当认证机构发放的该类认证证书数量少于10张时,不通知检查数量不得少于1家。
9.1.3选项2(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
(1)认证机构每年应对不少于该类证书年度发证数量10%的证书持有人实施不通知检查。
(2)当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数量少于10张时,每年不通知检查数量不得少于1家,如果证书数量仅为1家,则应至少每2年对其进行一次不通知检查。
(3)不通知检查时抽样数量不应少于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总数平方根数的50%,如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则还应审核证书持有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9.2处罚
    本条款适用于认证机构对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处罚。认证机构采取处罚措施后,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或其注册成员)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纠正或制定纠正措施的,不得撤销处罚或恢复证书,证书持有人也不得转换认证机构。处罚分为警告、暂停和撤销。
9.2.1警告
(1)认证机构发现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存在不符合时,可以进行警告。
(2)初次现场检查期间对认证委托人提出警告的,应在检查后的3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应重新对认证委托人进行现场检查。
(3)再认证或不通知现场检查期间发现不符合的,证书持有人应在28日内进行整改。检查员应依据对食品安全、环境和员工安全的影响程度,评价不符合的严重程度,并确定不超过28天的具体整改期限。
(4)认证机构应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不通知检查(首次不通知检查)的证书持有人做出警告处理。
9.2.2暂停
暂停分为自我声明的暂停和认证机构实施的暂停。暂停适用于认证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产品,但对于同一产品不能被部分暂停,只能被全部暂停。暂停期间,证书持有人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认证机构应依据证书持有人整改结果,确认是否解除暂停。
(1)自我声明的暂停
a)证书持有人难以满足标准要求和(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证书持有人可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认证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在认证机构处罚期内的证书持有人不适用)。 
b)该暂停不能延迟再认证日期,认证机构应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将证书持有人的认证状态改为“自我声明的暂停”。
c)整改期限由发出声明的证书持有人确定,报认证机构批准,并在认证机构解除暂停前关闭。
(2)认证机构实施的暂停
a)认证机构可以对证书持有人实施和解除暂停。
b)认证机构发出警告后,如果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有效整改,应发出暂停通知。
c)再认证或不通知检查期间发现的不符合对食品安全、环境和员工安全存在严重威胁时,认证机构应立即对证书持有人实施暂停。
e)认证机构应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不通知检查(第二次不通知检查)的证书持有人做出暂停处理。
f)整改期限由认证机构确定。 
9.2.3撤销
(1)以下情况认证机构可对证书持有人做出撤销的处罚:
a)有证据表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存在欺诈和诚信问题;
b)获证产品药物残留限量不符合我国和消费国家/地区的要求;
c)暂停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未能按期整改;
d)证书持有人存在合同方面的不符合。
(2)证书撤销后,合同自动解除,禁止证书持有人使用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的文件、证书、认证标志等。
(3)自证书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才能再次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
9.3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实施有效跟踪,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如果认证机构获知可能影响认证有效性的信息(如:超过最高农残限量,微生物污染等),则应要求证书持有人进行自查和对认证档案、记录进行全面追溯(包括物料平衡等),并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需要实施产品检测,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由证书持有人提供合理的抽样规则。
认证机构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评估,发现违反本规则或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应按9.2规定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处罚。
10再认证
10.1证书到期前,应由认证机构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再认证,并按照GB/T20014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则的要求实施审核/检查。否则,证书状态将由“已认证”更改为“到期失效”。
10.2认证机构应在证书失效前8个月内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再认证审核/检查,由于未在生产季节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再认证审核/检查时,证书持有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向认证机构申请延期,并由认证机构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延长证书的有效期后,再认证检查可在证书失效日后最长4个月内实施。但两次再认证检查之间的最小时间间隔不能小于6个月。
10.3对于选项2(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再认证检查,对其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抽样数量应参考每年不通知检查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最低数量不少于当前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平方根。
10.4再认证检查时间安排
10.4.1作物
(1)对作物类证书持有人进行再认证检查时,宜在生产季节实施检查,农场应正在进行相关产品生产或处理活动(不能仅有储藏活动),以确保检查活动验证所有申请认证的作物都符合标准要求。
(2)对于选项1,当认证范围包括产品处理时,应每年对农产品处理场所进行检查,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保每两年至少一次在有农产品处理现场时(不应仅是储藏)进行检查。风险评估应考虑是否进行产品包装、已知的与申请认证产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国家认监委提出的重点审查要求等。认证机构应在记录中明确所选择检查频次的理由。
10.4.2对畜禽类证书持有人实施再认证检查时,畜禽应处在养殖状态。适用时,在两个或多个不同认证周期内应按冬季、夏季和室内、室外等不同因素选择不同的检查时间。 
10.4.3对水产类证书持有人实施再认证检查时,水产品应处在养殖状态。
10.4.4对蜜蜂类证书持有人实施再认证检查时,蜜蜂应处在养殖状态。
10.5再认证证书生效日期为上一张认证证书生效日期增加一年。如果认证机构在证书到期之后做出认证决定,则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为认证决定的日期,但认证周期保持不变,再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上一张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增加一年。为保持认证过程持续不间断,检查员每年应完成完整的检查表和验证过程。
10.6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证书有效期可最多延长4个月:
(1)在证书的原有效期内,再认证申请被认证机构受理,开始下一个认证周期;
(2)在证书延长期内,对证书持有人实施再认证检查。
10.7当证书持有人受到认证机构的制裁或者申请延长证书有效期的情况下,证书有效期可以被缩短或延长。证书持有人未申请延长证书有效期,则证书过期后由同一机构进行检查应有充分的理由,并开始新的认证周期。如果认证委托人申请保持原有认证周期,也可通过将证书截止日期设置为以前的日期,并恢复旧的认证周期。如果实施了证书延期,认证周期不能改变。如果证书到期失效,则应执行初次认证检查程序。
10.8证书持有人扩大证书范围时,应全面评价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再次颁发证书前应验证所有适用控制点的符合性。
11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11.1认证证书内容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注册号
(2)证书编号
(3)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
(4)认证机构名称和标识
(5)认可机构的名称和/或标识(如果认证机构获得认可)
(6)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7)注册成员/场所名称、地址和产品。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在证书或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所有注册成员的名称、地址和产品。如果获证的是多场所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在证书或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所有场所名称、地址和产品。
(8)如果存在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应标明。
(9)认证选项和认证级别
(10)认证产品范围
(11)如果果蔬产品未经处理或不包括收获,应标明。
(12)认证依据及版本号
(13)发证日期: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
(14)证书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
11.2认证标志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分为一级认证标志和二级认证标志,见下图:
  
11.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11.3.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的规定。
11.3.2证书持有人可在认证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 
11.3.3 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
11.3.4 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应在认证标志下标注注册号。
11.3.5证书持有人应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展示进行有效的控制。
11.3.6 证书持有人不得利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混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误导公众。
11.3.7 当证书持有人的法人实体发生变化(如农场所有人、单位性质改变等)时,不得将认证证书从一个法人实体转让到另一法人实体。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新的法人实体实施初次检查。
12认证机构的转换
12.1当证书持有人转换认证机构或向另一认证机构申请不同产品的认证时,证书持有人应将原有注册号告知新认证机构。
12.2认证机构应详细了解证书转换的原因,确保符合良好农业规范标准和本规则要求。认证机构不得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认证证书转换,如申请转换的证书持有人未告知原有注册码,则不能批准转换。
12.3证书持有人转换认证机构时,新认证机构应在具有农产品处理现场时实施检查(适用时),并应全面评价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再次颁发证书前应验证所有适用控制点的符合性。
12.4下列情况不能进行认证机构转换:
(1)认证机构对证书持有人进行了警告、暂停等处罚措施,尚未完成整改或恢复证书的;
(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进行了警告、暂停等处罚措施,尚未完成整改或恢复证书的,或未经认证机构允许的。
13信息报告
13.1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的信息,现场检查计划应在现场检查5日前录入信息系统。
13.2认证机构为认证委托人申请注册时,若发现认证委托人有滥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宣传的问题,则其违规的相关信息将录入“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13.3认证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相关组织的名单及暂停、撤销原因等,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向国家认监委和该获证组织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13.4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证书持有人及生产场所所在地的认证监管部门通报。
13.5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产品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14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附件1
术语和定义
1 农场
农场是一个具有相同的操作程序和管理措施的农业生产单元或农业生产单元的组合。
2 农业生产经营者
代表农场的自然人或法人, 并对农场出售的产品负法律责任,如农户、农业企业。
3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体,该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体具有合法的组织结构、内部程序和内部控制,所有成员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注册,形成清单,说明注册状况。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和每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签署协议,并确定一个承担最终责任的管理代表。
4 注册
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申请登记;认证委托人在认证机构的登记;国家主管部门要求的委托人登记(适用时)。
5 分包方
分包方是与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签订合同以执行特定任务的组织或自然人。
6 农产品处理
归属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收获后的大田作物、果蔬,在农场或离开农场进行的低风险的处理,如:包装、存储、化学处理、修整、清洗,或使产品有可能和其他原料或物质有物理接触的处理方法运出农场(但不包括收获和从收获地到第一个存储/包装地的农场内运输及农产品加工)。
7 生产场所
按照相同的生产方式(如水源、技术管理人员、农业生产设备等)实施管理的生产区域。
8 生产管理单元
存在平行生产情况下,由农业生产经营者根据管理需求确立的农产品生产单元(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农场、耕地、鱼塘、果园、畜群或温室等)。这些需求包括:不同生产单元的产品能够区分,保持独立的记录,存在平行生产时防止认证和认证产品的混杂等。
一个生产管理单元可以包含多个生产场所。一个生产场所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划分成多个生产管理单元。
9 产品处理单元
指相对独立的农产品处理场所,但不一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可以有一个或多个产品处理单元。
10 平行生产
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认证或非认证产品的情况。
11 平行所有权
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生产某一认证产品,同时外购非认证的同一产品的情况。
附件2
多场所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法律地位及组织结构
1.1合法性
1.1.1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或多场所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有书面材料证明其为法人实体。
1.1.2该法人实体应有资格从事农业生产和(或)贸易活动,与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生产场所有合法的合同关系,并作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生产场所的代表。 
1.1.3该法人实体应与批准的认证机构签署标志使用协议并成为认证证书的唯一持有人。
1.1.4单个法人实体在同一国家内针对某一种产品不能隶属于不同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按照选项1认证的法人实体才能加入选项2认证组织。如某一组织或多场所加入其他组织或其他多场所,则应将两个质量管理体系合并成一个体系,并由即将成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法人实体统一管理。
1.2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生产场所
1.2.1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要求
(1)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与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有书面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包含下列要素:
a)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名称和合法资质;
b)农业生产营者名称和(或)合法身份证明;
c)农业生产经营者联系地址;
d)生产场所的详细信息,包括认证和非认证产品;
e)生产范围及数量的详细情况;
f)农业生产经营者同意以“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的产品状态证明其遵守认证标准的相关要求的承诺; 
g)未遵守标准相关要求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内部要求时可能实行的制裁;
h)生产者同意遵循组织的文件化程序、政策和相关技术指导;
i)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代表的签字。
   (2)尽管在组织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之下运作,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及注册成员也应对其各自的生产场所(包括所有申请的生产场所)负有法律责任。
   (3)农业生产经营者在未获得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销售认证的产品。
1.2.2多场所的要求
   (1)所有生产场所应为法人实体自有或租赁并由该法人实体直接控制。
   (2)对于不是法人实体所自有的生产场所,该法人实体应与此类生产场所的所有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a)证书持有人名称和法律资质;
b)场所所有人的名称和(或)法律资质;
c)生产场所所有人的联系地址;
d)每个生产场所的详细情况;
e)明确指出场所所有人对场所的生产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进行资源投入,也不拥有决定权;
f)双方当事人代表的签字。 
   (3)证书持有人应对所有注册生产和销售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1.3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场所的内部注册
所有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向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进行注册,所有的生产场所应向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注册。
1.3.1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要求
   (1)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的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进行注册。
   (2)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注册信息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农业生产经营者名称;
b)农业生产经营者联系人姓名;
c)邮政地址、邮编;
d)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e)法人实体资质证明;
f)注册的产品;
g)注册产品的生产面积和(或)数量及地址;
h)如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多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应加以说明;
i)良好农业规范运行的现行状态。
   (3)对未包含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中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单独列表。
1.3.2 内部注册的多场所要求
   (1)每个场所注册时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a)法人实体与生产场所之间的关系(所有权、租赁等);
b)生产场所地址;
c)注册的产品;
d)每个注册产品的生产面积和(或)数量。
2生产的管理和组织
2.1质量管理体系应完整,按照统一要求管理组织的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
2.2 组织结构
2.2.1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组织结构必须能够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在所有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或生产场所中顺利实施。
2.2.2认证委托人组织结构及资源能有效保证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及生产场所符合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的要求。
2.2.3组织结构应形成文件,并规定以下职责的负责人:
(1)良好农业规范的实施。
(2)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3)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或生产场所年度的内部检查。
(4)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内审,对内部检查进行验证。
(5)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技术指导。
2.3人员能力及培训
2.3.1应在文件中规定关键岗位员工(2.2 条款中提及和其他被识别的人员)的能力、培训和资历要求,确保具备本规则中规定的能力。
2.3.2管理层应确保对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符合性负有职责的全体员工得到充分培训,且满足规定的能力要求。
(1)管理层应评估内审员的能力(见附件4相关规定);
(2)内审员应评估内部检查员的能力(见附件4相关规定);
(3)如果内审员仅具有GB/T 19001的培训和(或)经验而没有接受过必要的食品安全和良好农业规范培训,则必须与其他具有这些资格的人员(在组织内部管理体系中识别出这些人员)组成审核组来实施对农场内部检查结果的验证。
2.3.3应保持关键岗位员工的培训和资格记录,以证实他们的能力。  
2.3.4应保持每个内部检查员/审核员完成授权单位举办的在线/面授培训和通过考试的记录(必要时)。
2.3.5如果有多名内审员或者内部检查员,应接受培训和评估以保证他们对标准的理解和工作方法的一致性(例如,提供有记录的见证审核/检查)。
2.3.6应有相关的程序确保关键岗位员工及时了解良好农业规范的版本更新和依据的法律法规变更情况。
3文件控制
3.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应充分控制所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
3.1.1质量手册
3.1.2程序文件
3.1.3作业指导书
3.1.4记录表格
3.1.5外来文件,如现行良好农业规范文件。
3.2方针和程序应充分表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得到控制。
3.3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及其主要员工应确保能获得相关方针和程序。
3.4应定期评审质量手册内容,以确保持续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本规则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要求。良好农业规范标准以及强制性指导文件的修改必须及时纳入到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中。
3.5文件控制要求
3.5.1建立文件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
3.5.2所有的文件在发布及分发前应经授权人的同意和审批。
3.5.3所有受控文件应用分发号、发行日期/审批日期及编码的形式进行识别和控制。
3.5.4文件的任何更改应在分发前得到授权人的审批。如有可能,应识别文件更改的原因及性质。
3.5.5确保各部门得到现行有效版本的受控文件。
3.5.6应在文件控制程序中对文件的审查、新文件的发放和作废文件的销毁做出规定。
3.6记录
3.6.1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保持记录以证实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控制并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要求。
3.6.2质量管理体系的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3.6.3记录应真实、清晰,存放在适当的场所且易于检索。
3.6.4保持在线记录或电子记录有效。如果需要签名,可以设置一个密码或者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应是唯一的,并且得到签名人的授权。如相关记录需要负责人签名则应手签。在认证机构检查期间,电子记录应能够获得。记录备份应随时能提供。
4投诉的处理
4.1应建立和保持有效处理客户投诉的程序。
4.2应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对投诉的接受、登记、确认、调查、跟踪和反馈做出规定。
4.3应在客户要求时向其提供投诉的处理程序。
4.4投诉处理程序应适用于对认证委托人的投诉,同时也适用于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生产场所的投诉。
5内部审核
应建立并保持内部审核/检查程序,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符合性并按良好农业规范相关要求对生产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检查。
5.1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5.1.1每年至少对基于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审核。
5.1.2内部审核员应符合本规则附件4的要求。
5.1.3内部审核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部门和区域。
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可以作为内部审核员审核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但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日常运行的人员不能作为内部审核员审核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
5.1.4内部审核记录、审核发现、纠正措施及其跟踪验证记录均应保持且易于查找。
5.1.5在外部审核期间,审核员可随时获取已完成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表,检查表应包含对每个质量管理体系控制点的评价。
5.1.6如果内审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在12个月周期内分阶段进行,则应事先编制审核时间表。
6 农业生产经营者/生产场所的内部检查。
6.1每一个注册的生产场所和(或)农业生产经营者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针对良好农业规范相关要求的检查,该检查包括适用的全部控制点。
6.2内部检查员应符合附件4的要求。
6.3内部检查员应独立于被检查的部门、区域,不能检查自已所从事的日常工作。
6.4新成员和(或)新的生产场所在正式加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前应进行内部检查。
6.5应保持原始检查报告和记录,并确保在外部检查需要时随时提供。
6.6内部检查报告应包含下列信息:
(1)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或)生产场所的名称
(2)受检查方(注册成员和/或生产场所)签字
(3)日期
(4)检查员姓名
(5)注册的产品
(6)针对控制点评价的结果
(7)应在检查表中对下述判定依据给出详细描述:
a)符合要求的1级控制点;
b)不符合要求的1级和2级控制点;
c)判定为不适用的1级和2级控制点。良好农业规范相关要求中被标记为“全部适用”的控制点,除非特别指出,都必须经过审核和(或)检查。只有经国家认监委特许的例外可免除该条款的审核/检查,这些例外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8)不符合项以及纠正措施的整改期限
(9)符合性统计情况及检查结果
(10)检查时间
(11)内部审核员确认签字
6.7内部审核员(或审核组)应对内部检查员提交的内部检查报告进行评审,作出生产经营者和(或)生产场所是否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要求的结论。
6.8如仅有一名内部审核员且同时还负责实施内部检查,则应由其他人如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对内部检查进行审批。
6.9如内部检查需分阶段在12个月周期内进行,则应事先编制检查时间表。
7 不符合、纠正措施和处罚
7.1应建立并保持处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的程序,这些不符合来源于内部检查、外部审核/检查、消费者投诉或质量管理体系的缺陷。
7.2应建立程序并形成文件,以识别和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出现的不符合。
7.3应对不符合的纠正措施进行评价,并规定纠正措施完成时限。
7.4应明确实施和完成纠正措施的职责。
7.5应建立并实施针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或)生产场所的处罚和不符合控制文件,以满足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7.6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也可参照9.2条款规定对其注册成员进行处罚。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建立适当的程序,以便能够立即将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生产场所的暂停或撤销通知认证机构。选项2的注册成员可向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申请自我声明的暂停。
7.7应保持所有的处罚记录,包括纠正措施和验证过程。
8 产品的可追溯性和隔离
8.1符合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产品及其销售应具有可追溯性,在产品处理时防止与非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混淆。
8.2应建立并保持程序文件,对注册产品进行有效识别并确保所有产品是可追溯的,包括对所有适用场所的合格/不合格品,应对注册产品的产量进行物料衡算,以表明其符合性。
8.2.1应建立有效的体系和程序,以防止标签误用或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混淆。
8.2.2对于果蔬认证:产品处理场所应运行程序,以便注册产品在接收、处理、储存和配送过程中能够被标识和追溯。
8.3如果选项2注册成员注册了平行生产,则追溯和隔离控制点(GB/T20014.2中4.11的要求)适用于该成员。
8.4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时, 检查表应涵盖GB/T20014.2中4.9 和 GB/T20014.2中4.10 控制点的全部内容,并应根据适用对象做适当调整。
9 产品召回
9.1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有效管理对注册产品的召回。
9.2该程序应明确导致召回的事件类别、作出产品召回决定的人员、通知客户和认证机构的机制以及处理库存的方法。
9.3程序应具有可操作性。
9.4每年应以适当的方式对程序进行至少一次演练以确保其有效性。应保持演练记录。
10分包方
10.1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分包给第三方的活动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要求。
10.2分包方的能力和活动应得到评估且能证明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要求;应保持分包方能力证明和活动评估的有关记录。
10.3分包方应遵守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程序,并在服务协议或合同中明示。
11 添加新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
可根据内部审核程序将新增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加入到证书中。如已注册的成员或场所数量出现增加或减少,证书持有人应立即向认证机构上报更新。
11.1在经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注册的新增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如其一年内的增加数量低于10%,新增成员或生产场所可在无需认证机构进一步验证的情况下加入注册名单。
11.2已批准的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在一年内的增加数量超出10%,需对新增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进行外部抽样检查(最小量为新增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并且需在将新增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列入注册名单之前于当年进行选择性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11.3无论已经审核的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一年内的增长百分比是多少,如新注册生产场所面积在一年内增长10%,或之前已经审核的注册产品中的畜禽数量在一年内增长10%,或注册成员数量出现10%的变更,需对新增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进行外部抽样检查(最小量为新增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并且需在将新增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列入注册名单之前,于当年进行选择性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附件3
 良好农业规范注册数据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上传并定期更新以下有关数据。
1认证委托人信息
认证委托人的信息对应唯一的良好农业规范注册号,选项2的每个注册成员也应被注册。
1.1认证委托人
(1)认证委托人名称
(2)邮政地址
(3)电话号码(如果有)
(4)传真号码(如果有)
(5)E-mail 地址(如果有)
(6)GLN (如果有)
(7)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8)已有的良好农业规范注册号(如果有) 
(9)经纬度(自愿的)
(10)法人代表(适用时)
1.2联系人
(1)姓名
(2)职务
(3)邮政地址
(4)电话号码
(5)传真号码(如果有)
(6)E-mail 地址(如果有)
2生产场所或产品处理场所信息
(1)认证委托人名称和产品处理场所名称(如果不同)
(2)注册地址
(3)邮政地址
(4)邮政编码
(5)城市
(6)国家
(7)电话号码(如果有)
(8)传真号码(如果有)
(9)E-mail地址(如果有)
(10)Sub-GLN(s) (如果有)
(11)组织机构代码证
(12)已有的良好农业规范注册号(如果有) 
(13)南/北纬度和东/西经度(自愿的)
(14)场所信息(例如,场地、池塘等),水产养殖认证的生产者应按照适用的控制点要求提供地理坐标,并将其输入“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3产品信息
此信息反应认证产品的详细情况,当在外部检查期间发现任何变化,应更新这些信息。
(1)申请认证产品种类
(2)平行生产情况
(3)分包活动情况
(4)生产数量信息包括:
a)作物:每年的生产面积(公顷),估计的产量(吨)(自愿提交的信息);
b)畜禽:年出栏量及生产量(吨);
c)水产:年生产量(对于初次审核,应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注册最高估计的活体重量;对于后续过程审核,为前12个月内收获的实际活体的重量;对于亲本/幼苗,应为估计的生物体的数量);
d)蜜蜂:蜜蜂养殖数量(群),蜂产品产量(吨)。
(5)认证选项
(6)每类产品申请的认证机构
(7)消费国家或地区
(8)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的特定要求:
a)作物:覆盖的和未覆盖的作物;
      b)作物:在一个认证周期内,某场地的初次收获(头茬作物)或在同块地上认证周期内的后续相同或不同作物的收获(后续作物);
      c)水果和蔬菜:是否包括产品处理;
      d)水果和蔬菜:产品处理分包方的良好农业规范注册号(适用时);
      e)水果和蔬菜:认证包含产品处理,应声明是否也为另一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农业生产者的产品进行处理。
附件4
内部检查/审核要求
1选项1(不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内部检查要求
1.1认证委托人应根据GB/T20014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则设计一份完整的内部检查表,并在认证机构初次外部检查前和再认证检查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
1.2内部检查应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注册场所(包括生产场所、生产过程)和产品,并记录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在外部检查时提供给认证机构的检查员。
1.3内部检查应由内部检查员实施。
2选项2(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内部检查/审核要求
2.1认证委托人应根据GB/T20014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则设计一份完整的内部检查/审核表,并在认证机构初次外部检查前和再认证检查前,每年至少实施一次内部检查/审核。
2.2认证委托人应按附件2要求由内部审核员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由内部检查员对所有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包括农产品处理场所)实施内部检查。
3内部检查员职责
3.1负责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多场所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的内部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3.2及时、准确的完成内部检查报告。
4内部审核员职责
4.1负责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或多场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以评估其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4.2批准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内部检查报告;如果内部审核员实施了内部检查,则内部审核员不能批准自己的内部检查报告;
4.3应及时、准确的完成内部审核报告。
5 内部检查员和审核员资格要求
5.1教育与工作经历
  内部检查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作物、畜禽、水产和蜜蜂)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农业中专学历,并在相应专业领域工作2年以上。
  内部审核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作物、畜禽、水产和蜜蜂)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农业中专学历,并在相应专业领域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农业中专学历后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 2年的质量管理体系工作经历。
5.2培训经历和能力
5.2.1内部检查员培训
    内部检查员应完成以下内容的培训:
  (1)1天关于检查基础知识方面的培训;
  (2)2次的检查观摩(陪同外部审核员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是良好农业规范检查、或者质量管理体系与其他的管理体系审核)或由认证机构进行2次现场见证.
5.2.2内部审核员培训
  内部审核员应完成以下内容的培训:
  (1)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理论;
  (2)基于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员培训(不少于16小时);
5.2.3食品安全和GAP标准培训
  (1)HACCP原理,完成了基于CAC《食品卫生通则》或GB/T22000标准的正规课程培训;
  (2)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或完成相关正式课程;
  (3)对于作物类:应完成植物保护、肥料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IPM)等相关内容的培训,或完成相关正式课程;
  (4)对于畜禽、水产、蜜蜂类:应完成基础兽药、饲养管理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如:动物健康和福利等。
5.2.4在线培训
   必要时,应完成在线培训和在线考试。
5.3沟通能力
应熟练掌握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官方语言,也包括相应的专业术语。
备注:相关的认证机构应有一张完整的最新的生产者组织或多场所(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检查员和内部审核员清单。在进行外部检查时,这些内部检查员和内部审核员应被认证机构批准。
 
 

附件5
符合性规范检查表
 
注: 1.“控制点”是指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控制点”条款要求。
2.“水平”是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控制点”级别水平,如:一级控制点、二级控制点和三级控制点。
3.“符合性”是指检查中对“控制点”是否满足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本条款是否适用于被检查对象的判断。
4.“判定依据”栏应填写符合性判定的理由与检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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